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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11月21日起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2013-11-19 00:00

[摘要] 11月13日我市召开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会议,决定从11月2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是指购房者买房所交的钱不是直接交给开发商,而是存入由开发商、监管银行、房管部门共同管理的账号,开发商需要施工费,必须申请才能使用资金。

11月13日我市召开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会议,决定从11月2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是指购房者买房所交的钱不是直接交给开发商,而是存入由开发商、监管银行、房管部门共同管理的账号,开发商需要施工费,必须申请才能使用资金。

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按照《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自11月21日起,凡在徐州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其预售款均纳入监管范围。
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按照《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其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同时,市区将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而购房人则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分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

据悉,按照《监管办法》规定,预售款监管分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其中,重点监管预售款是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费用,约占总预售款的30%左右。这笔资金将按照取得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竣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初始登记5个节点,分别拨付30%、60%、80%、90%、100%专款专用。同时,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其余70%的非重点监管款项,开发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保证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直接通过系统申请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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