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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要求赔偿?房屋升值部分能否赔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2-31 17:27

[摘要] 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要求赔偿?房屋升值部分能否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
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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