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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台房屋登记新规 买房可以自办房产证

新华网  2014-01-29 11:04

[摘要] 过去,购房人买房后,要办理房产证,往往都是交给开发商数百元由其代办。而今后,购房人可以很方便地单方自行办理房产证。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推出了多项便民政策。

过去,购房买房后,要办理房产证,往往都是交给开发商数百元由其代办。而今后,购房人可以很方便地单方自行办理房产证。昨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推出了多项便民政策。

过去:开发商收费代办房产证

房屋登记涉及办理房产证等事项,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修订后的规范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和质量。

购房办理房产证是每个购房人都会遇到问题。过去购房时,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人交纳数百元的代办费,由其代办房产证。而往往时间会设定在收房后一年内,大多数开发商会拖到期限的最后才办下房产证,购房人干着急。

今后: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新建商品房,按规定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

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商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如果开发商不配合,购房人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

此次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

这样的话,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这不仅方便了购房人,也减轻了开发商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的负担。同时还将大大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这位负责人说。

追访

涉及限购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此次修订稿与限购政策的关系,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北京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资格有一定要求。修订稿仅就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做了规定,涉及限购内容,由于有专门规定,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执行原模式

去年,国家明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次北京修订房屋登记规范,是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有关?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修订稿是规范房屋登记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市机构整合方案出台之前,房屋登记工作仍按现行模式执行。待北京市机构整合方案出台后,再根据工作安排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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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1此次修订稿中,取消了办理房屋赠与时房屋合同必须公证要求。

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

过去,如果办房屋赠与手续,必须要先做公证才能办理。

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赠与合同必须公证规定开始于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一规定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有律师和市民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该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房屋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

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2此次修订稿还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

办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就必须要按整栋楼交齐。

这位负责人称,因为办理“大产权”是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3此次修订稿中,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规定。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

按照北京之前规定,房改房的房本如果遗失,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说明后才能补发。

这位负责人表示,以往房改房房产证都是由单位代为办理,一些单位为防止职工擅自将房屋上市交易,职工的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统一保管,以此约束职工。

但2003年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和依据,房产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因此,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此外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破产,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4此次修订稿,还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程序及相关材料。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出细则

今年,中央1号文明确了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方向和路径。允许满足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位负责人说,2013年市住建委在海淀区、大兴区、平谷区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

修订稿细化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其中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复审、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登记部门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会在房屋登记簿和房本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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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北京市近日确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

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了自住房的性质为共有产权,将“已推行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修改为“已推行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对这种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颇具创新的探索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很多地产界人士也担忧其在未来几年可能对纯商品房市场、新房二手房市场间关系带来的问题。

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举例说,比如一个人只有100多万或200万元,虽然当地的市场房价需要两三百万元,但他也能买房

“差的那一部分钱怎么办,就是实行共有产权,你先买,国家给予支持,你自己先住,如果再上市,首先政府优先收购,或者是根据共有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拿走。这样没买到的人也不亏,买到的人也不完全得利。”陈刚说。

此前,北京市住宅体系建设坚持“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总体思路,在市场主导中高端需求的同时,重点强调对低端需求的保障。但随着北京新市民及外来常住人口的不断涌入,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更多由中等收入群体支撑,夹心层购房问题日益凸显。

中指院报告称,“自住型商品房”概念的提出,是迎合当下市场形势变化做出的积极尝试,“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中端需求保障的缺失将得到有效弥补。

报告指出,自住型商品房采取“宽进严出”方式进行管理,适当放宽准入标准(相较于保障房),但增加优先人群、交易限制(相较于商品住宅),政府的共有产权通过优先解决保障轮候家庭、后期获取差价等形式体现。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2013年9月以来,北京共成交住宅用地42宗,31宗为含自住型商品房的住宅用地,总规划建筑面积达到625.5万平方米,占总成交建面的80%,其中自住型商品房用地部分占比超过50%。2013年成交的21宗含自住型商品房住宅用地中,约含自住型商品房用地227万平方米,约可提供住房2万套。

或加剧未来楼市不确定性

短期来看,自住型商品房无疑对北京楼市是巨大利好。

北京市明确2014年要进一步扩大供应规模至5万套,在“保障房”+“自住型商品住房”落实的影响下,普通商品住宅供应量及占比均将有所下降,对于自住型商品房所在的区域来说,短期供应结构的变化将对区域均价形成明显的下拉作用。

但中指院常务副院长黄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供应端来说,保障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应的加大,将挤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份额,市场中普通商品住宅的供求缺口或将拉大,其楼面地价、销售价格将大幅上涨,加快趋向“改善化、高端化”。

她认为,未来北京五环至六环间普通商品住宅的门槛将进一步提升,对于不属于保障房覆盖范围、自住型商品房优先购买人群的购房者来说,有能力购买的范围将更加有限。

在可能对未来纯商品房价格产生侧面助推作用的同时,全联房地产商会执行会长、华远地产(行情,问诊)董事长任志强也对自住型商品房产生了另外一个担心。

他在在全联房地产商会举行的2013至2014年度中国房地产市场报告发布会上表示,现阶段还未明确房价统计过程中将怎样计算自住型商品房,如果自住型商品房被算在商品房价格里,由于购买时房价较低,但其价值却不仅仅如此,则被政府利用降低房价数据涨幅,给市场造成房价降低假象。

任志强称,上市五年后,大家会发现,由于需按当时市场价30%上缴获利部分,则会造成二手房市场价格暴涨和新房价格倒挂,造成市场价格信号不稳定或者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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