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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严环保法"实施

都市晨报  2015-02-03 00:00

[摘要] 对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史上严”环保法,会对我们产生哪些影响?市民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企业可否知道不环保的违法代价?1月30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并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经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终于在2014年4月24日尘埃落定。有专家称此法为“史上严”。那么对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史上严”环保法,会对我们产生哪些影响?市民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企业可否知道不环保的违法代价?1月30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并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关键词1:公民举报权

今后,市民若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是新环保法给公民的新权利。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这项举报权。

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发现地方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继续举报。

关键词2:信息公开

新环保法保障了广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今后环保的民主参与程度和监督比重都将加大。

关键词3: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给了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某环保组织发现某企业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除了加以劝阻或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首先,环保组织不可以以此牟利。其次,该环保组织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关键词4:执法权

新环保法有一项对环保职能部门的增权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将具有独立执法权。

之前,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在查验违法行为时,只能申请政府查封排污设备,却没有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新环保法增加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手段,这是地方环保部门次被法律赋予执法权。

关键词5:无环评不开工

新环保法对环评有了严格规定,“补办环评”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后,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如果有某个未经环评批准的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将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如果今后发现企业环评弄虚作假,环评机构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6: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的对象是污染企业,也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

根据之前我国的法律,对污染者高的罚款是100万元封顶。许多企业无视法律肆意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基于此——违法成本低。

而今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因为处罚没有了上限,你污染得多严重,处罚起来就有多“狠”。

不过,按日计罚并不是针对所有污染企业,而是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所说的。

热点问题

问:长期以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环保法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带来了怎样的压力和动力?

市环保局副局长孙菱: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就意味着,企业的信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

近期,市环保局正准备与徐州银监分局、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商定完善环保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制度,共同出台有力的共享机制与监管措施。

此外,新环保法强调公众对企业的监督,这是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全方位监督,也是将企业环境监管纳入新常态的体现,会对企业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问:新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我市环保部门有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孙菱: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其主要的对象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一直在联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2013年初,两个部门又开始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4年的保险“新国十条”也有这方面的要求。

我市环保部门以环委会的名义出台了《徐州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率先全省由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接下来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继续摸排、鉴别、筛选高风险企业,拿出相应名单;逐步积累环境风险防范的经验;不断推动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和排污单位共同携手控制环境风险,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问:新法中的按日计罚有上不封顶一说,可以说是极为严厉的经济手段,能说明计罚方式吗?

孙菱: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计罚日数和日处罚数额是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关键因素。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对于计罚日数的确定,则是以“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为前提,即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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