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在线律师:万才(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王先生:前年,陈女士与我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幢(218平方米)归陈女士及双方婚生女小王所有,陈女士负责抚养孩子,本人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去年8月,本人住院治疗,临床诊断身患高血压疾病。今年1月,陈女士以女儿小王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认为:女儿就读贵族学校,每年学费15万元,因此要求我每月给付1万元抚养费。请问:我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
万律师: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你用200多平方米房屋产权应占份额折抵抚养费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你女儿实际生活需要,且距离双方离婚仅过一年左右,你女儿生活需要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以15万一年的贵族学校学费为由不合理。再加上你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因此你不应当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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