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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徐州国土资源局  2015-04-03 11:45

[摘要] 为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特制定2015年度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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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特制定2015年度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为依据,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供应规模和布局,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二)计划编制的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和区域联动发展要求,促进城市中心城区、新城区、开发区三区联动,以及中心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和年租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标准厂房建设,促进成长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继续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3.供需平衡原则。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新增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住宅用地以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

二、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计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12.《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13.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14.《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

15.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徐委发〔2014〕32号)。

(二)计划适用范围

徐州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适用范围为徐州市范围内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本计划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2014年度土地供应情况

2014年度徐州市区及铜山区和贾汪区土地供应总量为962宗,72538.6亩。其中徐州市区土地供应43宗,5193.25亩;铜山区土地供应98宗,9483.29亩;贾汪区111宗,7836亩;丰县86宗,4554.78亩;沛县163宗,28058.03亩;睢宁县91宗,3271.99亩;邳州市274宗,10948.2亩;新沂市96宗,3193.4亩。按土地用途划分,工矿仓储用地240宗10425.2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14.37%;住宅用地267宗,19393.2亩,占供地总量的26.74%;商服用地154宗,7787.31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10.7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01宗,34932.86亩,占土地供应总量的48.16%。

四、2015年土地供应计划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2014年度的土地供应情况,结合2015年“三重一大”项目安排,并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求,2015年徐州市计划供地总量约为39143.91亩。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是指计划期内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和比例关系。2015年度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9143.91亩,其中:计划划拨供地7055亩,占供地总面积的18.02%,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818亩,交通运输用地4824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4亩,特殊用地60亩。主要用来满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基础项目。为巩固房地产调控政策成效,同时服从、服务于全市市政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建设,终排定2015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18171亩,占计划供地总面积的46.42%。其中商服用地5320亩,占比为13.59%。居住用地12850亩,约占总供应量的32.83%,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规模约2040亩,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情况,排定工矿仓储用地计划供地13918亩,约占总供应量的35.56%,比上年实际供地增长33%。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按照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执行旧城区改造规划,重点对老城区的改造和中心镇创建的镇区进行改造。构建中心城镇与周边乡镇相连接。以老城区为商业中心的基础上,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城区空间布局。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徐州市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国家规定方式进行供地。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在供应时序上,根据年度用地需求实施保障供应。以“及时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服务,保证用地供应时间”为宗旨。其中,城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时间;招商引资、国家、省及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要充分保证其需求时间;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时间控制。

五、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产业差别化供应政策,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要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

(二)优化空间布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优化空间结构,合理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构建“1530”新型城镇化规划体系,引导工业向开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统筹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促进矿区城镇化建设,推进黄河故道流域城乡统筹发展。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努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从简单扩展、粗放利用和要素依赖型向资源节约、效率提高和创新推动型转变。落实和完善“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推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创造条件。

六、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计划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改革深化土地储备机制创新,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及其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结构,加大储备土地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三)健全计划执行的动态跟踪和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计划的执行率

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定期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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