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明确,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8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明确,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目前,徐州市区月低工资标准146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27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9月3日全天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徐州市区低加班工资为1460元÷21.75天×1天×200%=134.2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1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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