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经办理上房手续的业主在2015年11月1日前按照老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45元)。2015年11月1日后统一由开发企业按照新标准代收(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90元)。新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未售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按照新《办法》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已办理上房手续的业主2015年11月1日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一、业主交存时需要的手续:
二、暂没有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的业主,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开发商出具的上房入住通知书
3、物业公司开具的缴费收据
三、以下网点均可交存:
1、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产权登记中心1楼取号,2楼62、63号窗口交存。
联系电话:83575093
2、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83672045
3、新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4楼
联系电话:83575057
4、永安广场国土局3楼
联系电话83575055
交存维修资金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尽的义务,请广大业主于2015年11月1日前按就近方便原则尽快办理交存手续。开发企业统一代交的直接到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产权登记中心7楼702咨询办理,联系电话:83575093。
徐州市物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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