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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徐州市正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一新规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确保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若发生纠纷,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理。
作为国家“五险一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为职工设立账户。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亦无效,职工权益若受损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
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有助于推进城乡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还提供了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企业来说,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助于树立良好形象,降低劳动纠纷及诉讼风险,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企业凝聚力,同时还能通过税前扣除合法减少企业税负。
徐州市此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是对职工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推进社会公平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五险一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还能提高职工的满意度和企业的凝聚力。从企业角度来看,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减少劳动纠纷,甚至还能够合法减税,降低企业成本。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让更多人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的红利,也为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关系提供了坚实保障。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最终实现企业和谐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局面。作为职工,我们应当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共同推进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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