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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徐州集中供热条例保障居民利益

中国徐州网  2015-12-26 00:00

[摘要] 随着徐州市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实现市政集中供暖,关于供暖的相关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冬季为关注的焦点。

2015年10月30日,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该《条例》将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而徐州也成为江苏以地方性法规规范集中供热的城市。

随着我市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实现市政集中供暖,关于供暖的相关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冬季为关注的焦点。自11月初,晨报开通温暖热线68886888以来,每天都能接到来自全市各小区居民反映的供暖问题。但是,在很多问题面前,业主、物业、供暖企业以及职能部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规依据,在供暖过程中,折射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颁布,可谓是给集中供暖工作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这则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条例,究竟涵盖了哪些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供暖问题,是否做出了明确解答?未来我市集中供暖工作又会发生哪些变化?为此,晨报记者特别采访了一些小区的居民、物业、供热企业,以及律师来进行一些深度的解读。

【总体概况】

市人大:《条例》出台理顺了供热管理体制

据了解,此次《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制定,理顺了供热管理体制,对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制度、集中供热模式、信用管理和供热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此,市人大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虽不属国家强制供暖地区,但自然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与强制供暖地区相仿,冬季温度低、冰冻时间长。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日益完善,采暖比例逐年提高,冬季采暖已成为居民的生活必需。

此次《条例》的制定,就是要“治好”长期以来制约我市集中供暖、妨碍居民取暖的“顽疾”。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供热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供热布局不合理,供热管网产权不够明晰,供热工程配套费收取和使用缺乏监管;转供热环节较多、供热效果不佳;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因价格、服务质量等民事纠纷也不断发生。《条例》依法规范了集中供热相关事项,上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全面解读】

一:供暖时间前后各延长10天

今年11月24日,我市迎来一场大雪,低温度降至-9℃。“那么冷的天,难道不能提前供暖吗?非要等到12月1日吗?是不是太不科学了?”当天,晨报热线就接到众多市民询问,但因各种原因,供热企业只有少部分小区实现了提前供暖,大多数还没有开始集中供暖。

《条例》第十九条,对于供暖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居民供热期为当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异常情况作出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长期以来,我市集中供暖都是从12月1日到次年2月底,持续三个月左右。此次《条例》将供暖时间延长了20天。

二:低于18℃测温费责任方承担

今年12月1日,集中供暖当天,我市多个小区居民反映室内温度不到18℃。家住开元四季二期的业主反映,“是不是天压力不够?室内开了空调才18℃”。

对此,西城热力的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因为华美电厂的压力不够,导致个别小区增压升温缓慢。一周过后,该小区明显改善,温度也有所提升。有市民提出,“这几天没达到规定温度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西城热力表示,可以对申报未达标的天数扣除费用,或者延长供暖时间。

对此,《条例》第二十条对集中供热效果作了明确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这就意味着,如果居民发现问题,可以向区供暖办和供热企业反映,要求进行现场测温。

此外,关于供热事故,第二十三条规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申请户数达60%可要求供热

11月3日,晨报刊登了尚仕名邸小区居民想要供暖的消息,“我们上房两三年了,到底今年冬天是否可以供暖?”对此,物业表示,因为入住率低导致供暖可能会推迟到明年。采访中,也有业主代表表示,小区入住率已够60%,只是当初物业和开发商与业主有一份协议,入住率达70%时,会进行集中供暖,但是现在物业表示没有达到标准。

关于供热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这意味着《条例》实施后,如果小区供热设施满足条件,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就可以要求供热。

四:暖气费为预收 结束后应结算

11月13日,晨报报道一些小区居民咨询,“为何用汽价格下跌了,反而我们暖气费比去年收得贵了?到底这个收费价格有没有依据?”其中,市民大的疑问是同样是24供暖,去年小区暖气费是19元/平米,今年却涨到23元/平米。

那么,到底暖气费用该如何收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预交用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量结算。”

所以,暖气费用将是预收费,供暖结束后,供热企业必须要进行结算和公示,对于预收的费用,按照实际消耗,多退少补。

五:新建小区供热设施需验收合格

11月3日,晨报报道了位于北区的锦绣山水小区,居民入住四年都未能用上暖气,其中有一年时间,是因为开发商尚欠苏洋热电公司490万元开户费未支付,致使工程暂缓施工。

而这样类似的小区,还不止一家。位于东区的紫金东郡小区,也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将暖气管网施工费用给供热企业,导致至今居民都没有用上暖气。

《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对供热管网与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规定:“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应当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企业终止时,应当将由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经供热主管部门特许的承接其供热服务的企业。 ”

同时,第六条提及“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协议方式交由供热企业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本条例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具备供热条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60%以上的热用户同意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六:未来将逐步实现供热企业直供

《条例》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取消住宅小区的转供热环节。”

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由物业企业承包,存在物业企业截留热源再次转包的情形,降低了服务质量,热费价格反映不合理,激化了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由于直供可以使集中供用热双方权益大化,直供模式受到供用热双方的广泛赞同。考虑到目前的集中供热情况比较复杂,直供模式需要逐步实行。

【多方声音】

业委会:供暖设施维护明确责任单位

阿尔卡迪亚A区的业委会主任李化启表示,《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对小区大的受益之处就是,实现了暖气由自供变为供热企业直供。“以前一到供暖季,就得从社会上找相应的服务公司来进行供暖服务,这些机构鱼龙混杂,有的前期不会对小区供暖设施维护,后期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导致小区供暖设施损毁找不到责任人。”李主任说,该《条例》中明确了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就像今年,实现直供后,小区管网得到全面维护,如果以后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及时找到责任单位。

物业:转变思路配合供热企业管理

面对明年将实施的《条例》,锦绣山水物业负责人表示,无论是代收费,还是服务方面,都应本着为业主利益着想的态度,以后,物业还会转变思路,配合供热企业来进行管理。

律师:法制的规范是维护人民利益

对于这份《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刘梦林律师认为,法制的规范是维护人民利益。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依法治市。《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制定为城市管理者依法治市提供了依据。

2、《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了供暖建设责任主体、供暖管理主体、供暖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等事项。明确了开发商和供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同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价格、达不到供暖温度及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等,也明确了居民可享受的温度及承担的义务。

3、该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在供暖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供暖各阶段的基本原则,一旦因供暖发生问题或产生矛盾,开发商、供暖企业与居民可以按照条例的相关条款,依法处理,来分析判断各自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避免矛盾的扩大。

4、该条例是新兴事物,无法包罗万象,难免存在不足。可在今后实施当中对发生的问题和遇到的问题,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维护供暖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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