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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妈妈生前留给我的房子,当然应该归我所有!”一位年近五旬的男子正在与一位八旬老人激烈地争吵。这是发生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庭上的一幕。争吵的两人是一对父子,起因要从一套房子说起。
妻子去世未留遗嘱引发房产纠纷
丈夫状告子女要房产。法院终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并给付两个儿子房屋份额补偿款
■核心提示:
法定继承中,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案情回放
“这是妈妈生前留给我的房子,当然应该归我所有!”一位年近五旬的男子正在与一位八旬老人激烈地争吵。这是发生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庭上的一幕。争吵的两人是一对父子,起因要从一套房子说起。
八旬老人陆某,是本案的原告。与他争吵的正是的他儿子小陆。老人陆某与妻子潘某共有6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系陆某与前妻所生,1个儿子齐某系潘某与前夫所生,本案被告小陆与另一个女儿系陆某与潘某所生。原告陆某与潘某再婚后一直和几个子女共同生活。随着子女逐渐长大成人,各自成家,纷纷搬了出去。老两口便独自生活在一套不到40平方米的房子里。
后来,老伴潘某于2008年去世,而陆某因年事已高,缺乏自理能力,不得不搬到养老院里生活。房子便由儿子小陆一直居住。然而,由于潘某生前没有就老两口居住的房屋进行分配,终引发了这一场房产纠纷。陆某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便将几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
法庭上,陆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由于年龄大,不得不搬到养老院里生活,房子一直由儿子小陆居住。期间,曾多次和小陆协商老伴的遗产继承问题,但是小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
小陆则辩称,母亲潘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给自己。因为陆某曾在2002年前后离开家的时候,把家中所有现金全部带走,将本案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潘某所有。所以潘某有权把涉诉房屋给被告小陆。
另一个儿子齐某则表示,自己也应拥有房屋的继承权,自己可以不要房屋,但应当得到房屋份额补偿款。而陆某老人的其他几个子女表示,愿意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赠给陆某老人。
法院审理
云龙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诉房屋建筑面积为37余平方米,该房屋系原告陆某与潘某夫妻共同财产,潘某就本案涉诉房屋没有遗嘱。法院根据原告的书面申请,依法委托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及说明函,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4年9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3961元整。
原告主张本案涉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被告小陆、齐某应得房屋份额补偿款。其余被告表示愿意将自己在本案涉诉房屋中的继承份额赠与原告,不要原告给付房屋份额补偿款。被告齐某表示不要本案涉诉房屋,要其应得房屋份额补偿款。被告小陆表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其他人没有继承权,其不应该给付原告和其他被告房屋份额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原告陆某和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子女愿意将自己在本案涉诉房屋中的继承份额赠与原告,不要原告给付房屋份额补偿款,原告陆某则享有涉诉房屋的份额为十四分之十二,被告小陆、齐某享有涉诉房屋的继承份额分别为十四分之一。鉴于原告陆某享有涉诉房屋的份额较多且主张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本案涉诉房屋归原告陆某继承所有为宜,由原告陆某给付被告小陆、齐某应得的房屋份额补偿款分别是15283元(213961÷14)。被告小陆认为江苏大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涉诉房屋价值评估过高,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小陆主张潘某留有口头遗嘱,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给被告小陆。因其对上述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及其他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终判决,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应给付小陆、齐某房屋份额补偿款各15283元。
对话法官
●记者:法定继承中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的几个被告在其生父即原告陆某再婚后,作为未成年人与继母潘某共同生活,两者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发生了彼此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被告能够继承继母潘某的遗产。
●记者: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成立有何规定?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本案被告小陆主张潘某留有口头遗嘱,将涉诉房屋给被告,但被告小陆对上述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及其他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被告小陆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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