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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深入沟通后,决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到徐州市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从今年6月开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如发生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应及时前往注册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大厅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职工即便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也不能免除单位的缴存义务。如果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拨打12329进行咨询和反映。
此次徐州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是一次重要的政策创新,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与执行,不仅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还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这一措施也有利于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推动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其实,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保障,还有心理上的安定感。对许多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不仅是未来购房的希望,更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因此,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更应高度重视,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让更多职工享受到这一制度的红利。这不仅对职工个人有利,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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