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证书作废公告,涉及2018年至2021年间核发的多份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这些证书将正式失效,权利人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本文详解证书作废原因及后续处理流程。

近期不动产登记机构陆续发布多份权证失效通告,其中包括编号2021-0030579、2018-0056484等重要权证文件。这类公告的发布意味着相关产权证书已失去法律效力,产权人需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办理注销登记。此次批量作废的证书可能涉及司法裁定、行政决定或权利人主动申请等多种情形。
产权证书失效后,相关权利人应及时联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专业人士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权利人需准备身份证明、原产权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证书被公告作废,产权人仍享有申诉和复议的权利。
各地登记机构已建立完善的后续处理机制。对于因登记错误导致的证书作废,权利人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更正登记。整个处理流程通常需要15至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视个案复杂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