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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征集

中国徐州网  2014-08-13 00:00

[摘要]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编制完毕。为了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章使 用

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申请人:(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申报维修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复核后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应急维修:(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釆取审核结算并公示。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除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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